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林某某, 山东建强机械有限公司 ,四川建强华潍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鲁0704民初5239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四川建强华潍贸易有限公司、林伟鸿: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建强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鲁0704民初523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黄旗堡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