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某某,易某某,陈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21民初4370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易某某:本院受理的(2021)川0121民初4370号原告吴某某与被告你、陈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内赔偿原告100620元;川A89G15号牌小型车的残值归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公司所有;案件受理费1531元,由原告负担406元,被告你负担112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