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某某,王某某, 四川韦克电缆有限公司 ,四川鑫三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川0121民初6559号,(2020)川0121执恢195号,(2015)金堂民初字第2 |
案由 |
保险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四川鑫三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121民初6559号原告四川韦克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红霞、王海燕、第三人你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诉请依法判决:1、追加被告王海燕、王红霞为(2020)川0121执恢195号案的被执行人;2、被告王海燕、王红霞分别在抽逃出资280万元、232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你公司在(2015)金堂民初字第2385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由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保全责任保险费。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淮口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