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袁某某,余某某, 陕西美行客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旅游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余世凯、陕西美行客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原告袁丽君与被告余世凯、陕西美行客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03月31日上午9时在汾口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