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肖伟,骆红成,肖奎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川0117民再8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肖伟:本院受理的(2021)川0117民再8号原审原告骆红成与原审被告肖奎、第三人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