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浙江遂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县五洲炭业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破产文书
案号
(2021)浙1123破申7号
案由
其他民事
公告人
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人民法院
内容
本院根据申请人浙江遂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12月21日作出(2021)浙1123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被申请人遂昌县五洲炭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2月28日指定浙江君豪律师事务所为遂昌县五洲炭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遂昌县五洲炭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2月18日前向遂昌县五洲炭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浙江君豪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遂昌县五洲炭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清偿债务的款项汇到破产管理人指定的帐户。遂昌县五洲炭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办公地址:浙江省遂昌县平昌路16弄1支弄8号2楼;邮政编码:323300;联系电话:0578-8181538,13646784446,联系人:雷律师。遂昌县五洲炭业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2年2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遂昌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刊登日期
2022-01-04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