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邰海玮, 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浦江仕泰硅胶模具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浦江仕泰硅胶模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邰海玮与被告浦江仕泰硅胶模具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作出民事裁定,准许原告邰海玮撤回对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美术作品著作权行为,销毁所有侵权产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8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月21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西2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