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国立准,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0582民初12293号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国立准: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立准银行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582民初122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国立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归还透支本金4989元、截至2021年7月7日的透支利息和违约金总额1889.17元,以及之后的透支利息(以透支本金4989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8日起按年利率12.77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45元,由被告国立准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