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卫东,第三人-,漆志礼,陈文君,涂宇涛,闫光勋,伍建忠, 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四川省能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1502民初3903号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四川省能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1502民初3903号原告刘卫东诉被告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四川省能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漆志礼、陈文君、涂宇涛、闫光勋、伍建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工商注册地址现已不存在,无法查询到新的地址,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卫东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原告刘卫东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