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兴荣,清远市途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冯春明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粤1802民初2424号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清远市途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冯春明:本院受理原告李兴荣诉被告你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1802民初2424号,现因原告李兴荣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诉求为:1、依法撤销(2021)粤1802民初2424号判决书;2、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以拖欠的租金20800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三自2020年12月16日计至租金清偿之日止);3、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退还装修费44800元;4、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2019年7月至2020年11月的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3228.82元;5、被上诉人对冯春明对上诉请求2-4项承担连带责任;6、两被告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 |
刊登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