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夏琴,骆艺尤, 成都瑞颖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川0105民初18705号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骆艺尤、成都瑞颖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105民初18705号原告夏琴与被告你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所支付的费用32000元。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变更、诉讼举证及权利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