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谢静,冯常海, 成都市青羊区恒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04民初13768号,(2020)川0104执2595号 |
案由 |
特殊程序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冯常海:本院受理原告谢静与被告成都市青羊区恒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104民初137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不得在(2020)川0104执2595号执行案件中,执行位于成都市锦江区琉璃路123号1栋1单元6层602号房屋;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0元,公告费300元及后续送达本法律文书的公告费用,由被告成都市青羊区恒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你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