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谢静,冯常海, 成都市青羊区恒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川0104民初13768号,(2020)川0104执2595号
案由
特殊程序案件执行
公告人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内容
冯常海:本院受理原告谢静与被告成都市青羊区恒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104民初137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不得在(2020)川0104执2595号执行案件中,执行位于成都市锦江区琉璃路123号1栋1单元6层602号房屋;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0元,公告费300元及后续送达本法律文书的公告费用,由被告成都市青羊区恒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你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1-06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