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殷俊, 泸州江阳玉成商贸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四川省红岩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泸县工业物资供销有限公司 ,四川厚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民初4268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泸州江阳玉成商贸有限公司、四川省红岩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泸县工业物资供销有限公司、四川厚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殷俊:本院受理的(2021)川01民初4268号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泸州江阳玉成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详见判决书),并偿还原告违约金1200万元;原告对被告四川省红岩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于(南)国土(2014)抵证字第000448号他项权利证明书中的抵押财产享有抵押权,在被告一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可以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额2.28亿元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四川省泸县工业物资供销有限公司、四川厚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殷俊对被告一在本判决中的上述还款义务分别在最高额7200万元、1亿元、1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的范围内向被告一追偿;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