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高华,黄健波,刘艳秋, 成都合力纵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成都合力纵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健波、刘艳秋:本院受理原告高华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个工作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曲江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