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应鹏强, 义乌市粤美服装辅料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应鹏强: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粤美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应鹏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应鹏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粤美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9006.3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1年8月2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应鹏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