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吕志军,朱小林, 上海觅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朱小林、上海觅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吕志军与被告朱小林、上海觅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表和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