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华勇, 成都沈机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603民初5451号 |
案由 |
其他民事 |
公告人 |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成都沈机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川0603民初5451号原告张华勇与被告成都沈机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成都沈机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华勇支付工资1023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成都沈机数控机床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