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小军, 温州和鑫模具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小军: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和鑫模具钢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付货款人民币150196.8元及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150196.8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24日上午9:00在永嘉县人民法院桥头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