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静,王永杰,张志昌,陈锦江,王玉如, 东莞市东城昌记茶餐厅 ,东莞新世界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志昌:本院受理原告东莞新世界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静、东莞市东城昌记茶餐厅、王永杰、张志昌、陈锦江、王玉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等材料。本案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永杰、张志昌、陈锦江、王玉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新世界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7月21日至2018年8月20日的管理费1483元、代收商铺垃圾费115元、水费1342.5元;二、被告王永杰、张志昌、陈锦江、王玉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新世界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2年12月至2018年7月20日期间少收的电费以及2018年7月21日至2018年9月6日期间产生的电费之和598480.3元;三、被告黄静对被告王永杰、张志昌、陈锦江、王玉如的上述债务(包括管理费、代收商铺垃圾费、水费、电费)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东莞新世界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东莞市东城昌记茶餐厅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814.2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永杰、张志昌、陈锦江、王玉如、黄静负担。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本院727室(东莞市南城街道宏图路66号,电话:0769-88677702)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你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