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兴荣,清远市途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冯春明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1802民初2424号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清远市途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冯春明:本院受理原告李兴荣诉被告你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1802民初24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为: 一、被告清远市途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兴荣支付租金20800元及违约金1600元; 二、被告冯春明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李兴荣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70元,由原告李兴荣负担1073元,由被告清远市途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冯春明负担49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