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建军,,亿达亚洲发展公司, 广东中赢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鑫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广东中赢资源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五千年木业有限公司 ,广东中融贸易有限公司 ,广东浩海海洋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耀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纵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嘉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内容 |
亿达亚洲发展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嘉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五千年木业有限公司、广东中赢资源投资有限公司、广东中融贸易有限公司、广东中赢集团有限公司、黄建军、广东浩海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耀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鑫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东莞市纵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亿达亚洲发展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提供类似案例的提示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广东五千年木业有限公司、广东中赢资源投资有限公司、广东中融贸易有限公司、广东中赢集团有限公司、黄建军、亿达亚洲发展公司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667721.66元及利息人民币368364元(利息以2667721.6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的标准,从2019年10月23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暂计至 2020年3月10日为 368364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广东五千年木业有限公司、广东中赢资源投资有限公司、广东中融贸易有限公司、广东中赢集团有限公司、黄建军、亿达亚洲发展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用68000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广东浩海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耀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鑫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东莞市纵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五千年木业有限公司、广东中赢资源投资有限公司、广东中融贸易有限公司、广东中赢集团有限公司、黄建军、亿达亚洲发展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由十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你们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1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民四庭(广东省东莞市石龙镇黄洲区方正大道石龙法庭七楼)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