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福英,蒋光云,甘文姣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川0114民初11011号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蒋光云:本院受理的(2021)川0114民初11011号原告陈福英与被告甘文姣,第三人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一、确认原被告和第三人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二、被告配合原告履行交房时的手续;三、被告协助原告在石板滩镇人民政府办理户主更改事项。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