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许令宣,王刚, 苏州金彭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刚、苏州金彭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许令宣与被告王刚、苏州金彭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木渎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