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慕辉,郑前进, 郯城路通运输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浙0703民初2394号
案由
其他民事
公告人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内容
郯城路通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慕辉诉被告郑前进等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公司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03民初23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郑前进、郯城路通运输有限公司赔偿给原告21505.63元。上述赔偿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至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孝顺支行xxxxxxxxxxxxxxxxxx6账号。二、驳回原告慕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郑前进、郯城路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负有缴费义务的当事人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逾期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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