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第三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四川万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金堂县金恒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川0193民初14542号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金堂县金恒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万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川0193民初14542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金堂县金恒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万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对第三人所欠原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0483520.25元及利息;2.被告以其所抵押的位于四川省金堂县官仓镇中孚社区的土地使用权【即编号为“金堂国用(2015)第3034号”、“金堂国用(2015)第3035号”】为第三人所欠原告各项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就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6万元。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送达地址确认重要事项告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