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四川沱江源药业有限公司 ,四川太星药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21民初4931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四川太星药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四川沱江源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沱江源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川0121民初49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货款21233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本金212339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18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按年利率3.85%计算)。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淮口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