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均一,李德贤,张楠,廖敏强,范馨淳,唐仕平,李钧一, 成都华盈宏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佰鹿汇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民终14820号,(2020)川0105民初560号 |
案由 |
姓名权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成都华盈宏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四川佰鹿汇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唐仕平、范馨淳: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李均一、李德贤与被上诉人张楠、廖敏强、范馨淳,一审被告成都华盈宏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四川佰鹿汇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唐仕平姓名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1民终148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560号民事判决;你们、廖敏强、李钧一、李德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对张楠姓名的使用,并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去除张楠在成都华盈宏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同时在《华西都市报》刊登道歉信,向张楠赔礼道歉,道歉信内容需经一审法院审定;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的本项内容,一审法院则将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在《华西都市报》上进行刊登,所需费用由你们、廖敏强、李钧一、李德贤负担;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李钧一、李德贤分别赔偿张楠1040元、1040元,你们、廖敏强赔偿张楠8320元;驳回张楠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