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夏秀琼,彭建华, 成都市温江区鑫金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15民初5285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夏秀琼、彭建华:本院受理的原告成都市温江区鑫金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2021)川0115民初5285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你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代偿费用504651.36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计算方法:以504651.3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并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月17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3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你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