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童玉英,刘泽强,第三人-吴添, 四川三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四川省川海汽车用品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16民初6475号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四川省川海汽车用品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2021)川0116民初6475号原告童玉英诉你公司、刘泽强及第三人吴添、四川三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刘泽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财产损害赔偿款1608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