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军,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成都分中心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07民初25253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军:本院受理的(2021)川0107民初2525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成都分中心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本金46041.4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3月6日的零售利息6463.9元;自2021年3月7日起的利息以本金46041.4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并按月计收复利)、分期手续费3816元;案件受理费724.5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