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一凡,第三人-, 四川小屋智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陕西恒城永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川0106民初17449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公告人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内容
四川小屋智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陕西恒城永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川0106民初17449号原告王一凡与被告四川小屋智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第三人陕西恒城永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退还原告租房押金2400元;2、被告退还原告租金10400元;3、被告赔偿原告逾期未退还以上款项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暂计84.84元(2021年7月27日计算至所有欠款结清之日止,起诉时暂计算至2021年7月27日);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商事审判第九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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