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山高,池金梅,徐巧其,李忠智, 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山高(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池金梅(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徐巧其(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李忠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山高、池金梅、徐巧其、李忠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西塘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