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建湖县经济开发区德云汽车维修养护中心,张国庆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0925民初4282号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国庆:本院受理原告建湖县经济开发区德云汽车维修养护中心诉你维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925民初42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张国庆给付原告建湖县经济开发区德云汽车维修养护中心维修费用人民币159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元,其他费用560元,合计758元,由被告张国庆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