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孙双宝,陈乾英,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内容
孙双宝、陈乾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86868.6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1年8月21日为7548.9元,及自2021年8月22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2.本案律师费31676.7元、诉讼费、保全费用由二被告承担。3.原告有权对二被告位于金港镇中兴中圩新村43幢503室、Z4房产的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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