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宜兴市晶元光伏抖技有限公司, 无锡市圣马气体有限公司 ,宜兴犇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宜兴市晶元光伏抖技有限公司、宜兴犇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无锡市圣马气体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3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硕放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