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驻马店市,金马电梯有限公司,驻马店市金马电梯有限,公司, 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金马电梯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驻马店市金马电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市 金马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 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 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上诉费缴费通知书等文书。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驻马店市金马电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支付原告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电梯款 300000 元,并支 付利息损失(以 300000 元为计算基数,自 2019 年 1 月 30 日 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止的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 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为7322元;自2019年8月20 日起至2021 年 6 月 16 日止的利息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 21399 元,实际计算是款项清偿 日止,总金额不得超过 42000 元);二、驳回原告恒达富士电 梯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 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 6414 元,公告费 860 元,合计诉讼费 7274 元,由原告恒 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249 元,被告驻马店市金马电梯有限 公司负担 7025 元。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 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