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建伟, 温岭市鸿进包装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1081民初8717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建伟: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岭市鸿进包装有限公司与你方刘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81民初871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刘建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给原告温岭市鸿进包装有限公司货款55992元,并支付自2021年8月1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650元,由被告刘建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