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傅杰,第三人-, 成都华辉铭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川0107民初24863号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公告人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内容
成都华辉铭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傅杰与被告成都华辉铭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向第三人支付未清偿汽车贷款、利息及罚息等共计72402元;被告支付其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7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川0107民初24863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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