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傅杰,第三人-, 成都华辉铭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川0107民初24863号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成都华辉铭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傅杰与被告成都华辉铭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向第三人支付未清偿汽车贷款、利息及罚息等共计72402元;被告支付其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7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川0107民初24863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