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峤峰,丁杰,胡超燕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08民初833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丁杰:本院受理原告吴峤峰与被告你、胡超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108民初83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4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详见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10元、保全费1397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你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