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周平洪,赵辉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82民初3529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辉:本院受理原告周平洪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182民初35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借款13000元及逾期资金占用利息(以13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元,由被告你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