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沈小峰,丁晨, 杭州和畅源田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杭州合重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杭州合重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沈小峰与被告丁晨、杭州和畅源田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合重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已变更):1.被告丁晨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675500元;2.被告丁晨向原告归还利息324500元;3.被告丁晨向原告支付逾期未还款部分的违约金138082元(未还款金额为1000000元,按月息2分计算,暂算自2021年2月2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间隔210天。要求判决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4.被告丁晨承担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0000元;5.被告杭州和畅源田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合重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为上述债务及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6.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由审判员闵芳呈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姚明镜、蒋青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沈梦丹担任记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