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雄,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浙1004民初6422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内容
张雄:本院受理(2021)浙1004民初642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你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2年3月7日)。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4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1年8月25日利息、罚息为805.79元,2021年8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同时,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二、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2021年3月7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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