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得宏,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吴兴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得宏: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吴兴支公司与被告李得宏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缴费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李得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吴兴支公司保险理赔款35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710元,合计诉讼费760元,由被告李得宏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