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夏伟铭,张恒三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15民初5384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夏伟铭:本院受理张恒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115民初53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18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详见判决书)。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元、公告费260元及后续公告费,由被告你负担(此费用原告已垫付,被告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速裁速执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