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所根,吴鹏飞,吴恒飞, 佛山市创顺木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粤0606民初19917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恒飞: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创顺木业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陈所根、吴鹏飞、吴恒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粤0606民初19917号],现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所根、吴恒飞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创顺木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8175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48175元为本金,从2020年7月2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佛山市创顺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5.98元,由原告佛山市创顺木业有限公司负担34.92元,由被告陈所根、吴恒飞负担1011.0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