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屈志华,田鹏,吴慧蓉,柏兴明,李第聪,柏道成,吴雪英,张大琼,李玟阳, 四川省华蓥市川广水泥有限公司四川广建水泥有限公司四川鸿凤蜀府金沙宴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四川东鹏华意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花支行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川0107民初5730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内容
屈志华:本院受理的(2021)川0107民初5730号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花支行诉被告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四川东鹏华意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6887196.47元以及至全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7月15日已欠息4742171.46元,2020年7月16日起至全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940000元;被告田鹏、吴慧蓉、柏兴明、屈志华、李第聪、柏道成、吴雪英、张大琼、李玟阳、四川广建水泥有限公司、四川省华蓥市川广水泥有限公司、四川鸿凤蜀府金沙宴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确认原告对被告四川广建水泥有限公司位于华蓥市观音溪镇李子垭村三组国有土地使用权【华国用(2011)第2287号】享有抵押权,有权在被告四川东鹏华意商贸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1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二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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