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韩昌明,陈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惠州市广创运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刚:本院受理原告韩昌明与被告陈刚、惠州市广创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民事裁定书(转普)、民事裁定书(先予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上半场/大/通用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如不服民事裁定书(先予执行),可以自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