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丽丽, 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坡头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0804民初995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丽丽: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坡头支行诉被告黄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804民初9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黄丽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坡头支行偿还借款本金94177.12元及利息(截止2021年11月5日止的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罚息及复利为5962.13元;后续利息以94177.12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逾期罚息年利率10.03485%计算);二、驳回原告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坡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92.98元,由被告黄丽丽负担。原告已预交2192.98元,由被告黄丽丽径直向原告支付2192.98元,本院不予退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