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汤道达,汪兆平,童助祥, 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浙0702民初字第5042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汪兆平、童助祥:本院受理原告汤道达与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汪兆平、童助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02民初字第504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法院:1.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由审判长包大进、人民陪审员夏建平、赵锦琍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请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