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姜波,李洋, 四川睿夏达轩劳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洋、四川睿夏达轩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姜波诉李洋、四川睿夏达轩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旺庄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