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姜波,李洋, 四川睿夏达轩劳务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告人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内容
李洋、四川睿夏达轩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姜波诉李洋、四川睿夏达轩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旺庄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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